一、跨、临、拦河建筑物的行政许可项目
二、航标管理机关以外单位设置、拆除、移位航标的行政许可项目
三、船舶进出港口许可
四、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
五、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
六、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
七、在港口内进行采掘、爆破等活动许可
八、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
九、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
十、通航水域禁航区、航道(路)、交通管制区、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
十一、通航水域内沉船、沉物打捞作业审批
十二、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、文书核发
十三、船舶国籍证书的核发
十四、船员适任证书核发
十五、船舶与水上设施法定检验



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、文书核发
(一)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
实施机关:设区市地方海事局
申 请 人: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
具备条件:
  1、船舶已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
提交材料:
  1、沿海、内河船舶《最低安全配员证书》申请表(一式二份)
  2、船舶国籍证书
  3、船舶检验证书簿
  4、配员减免申请(申请减免时)
  5、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(委托办理时)
  6、船舶总布置图
  7、与国籍申请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
办理依据:
 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
  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》
  3、《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》
  4、《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》
办结期限:7个工作日
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签发《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》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
收费标准:国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,收核发证书费50元
(二)《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)签发
实施机关: 设区市地方海事局
申 请 人: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
具备条件:
  1、船舶的主要营运地在被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辖区
  2、船舶具备高速客船技术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的技术证书
  3、船舶配备了足够适任的船员
  4、船舶制定了安全措施与计划
  5、船舶配备了必要的文书与资料
提交材料
  1、《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》申请表(一式二份)
  2、船舶检验证书
  3、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
  4、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
  5、航线运行手册
  6、船舶操作手册
  7、船舶保养手册
  8、维修计划
  9、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
  10、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(委托办理时)
  11、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(新型高速客船)
  12、船舶技术资料(新型高速客船)
办理依据:《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》
办结期限:7个工作日
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核发《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》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
收费标准:不收费

下载:
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范本-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、文书(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)

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范本-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、文书(最低安全配员证书)








主办单位:江西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局 电话: 0791-6710923 传真:0791-6703859      
地 址: 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北路22号 邮编:33000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