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跨、临、拦河建筑物的行政许可项目
二、航标管理机关以外单位设置、拆除、移位航标的行政许可项目
三、船舶进出港口许可
四、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
五、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
六、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
七、在港口内进行采掘、爆破等活动许可
八、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
九、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
十、通航水域禁航区、航道(路)、交通管制区、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
十一、通航水域内沉船、沉物打捞作业审批
十二、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、文书核发
十三、船舶国籍证书的核发
十四、船员适任证书核发
十五、船舶与水上设施法定检验



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
(一)船舶、码头,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
实施机关:江西省地方海事局及设区市地方海事局
申请人:船舶、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
具备条件
  1、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为交通部地方海事局认可;
  2、符合《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(GB18188.2一2000)》规定的使用条件;
  3、使用方法符合《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(GB18188.2一2000)》的规定;
  4、申请使用的数量与处理的溢油适当
应提交材料:
  1、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;
  2、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;
  3、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、使用方法、使用时间、计划用量、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科;
  4、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(大量使用时);
  5、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报告(经批准使用后提交)。
办理依据:
 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
  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》
办结期限:1个工作日(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)
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
收费标准:不收费
(二)船舶在港区内使用焚烧炉
实施机关:江西省地方海事局及设区市地方海事局
申请人:船舶或其代理人
具备条件
  1、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受处理能力;
  2、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;
  3、焚烧炉经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;
  4、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或货物残余;
  5、焚烧不产生剧毒有害气体;
  6、选择焚烧的地点不影响其他船舶和人员的生产和生活。
应提交材料:
  l、船舶使用焚烧炉申请;
  2、船舶防污染证书;
  3、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;
  4、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。
办理依据:
 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
  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》
办结期限:1个工作日
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;不符合条件的,不子许可并说明理由
收费标准:不收费
(三)船舶洗舱,清舱、驱气
实施机关:江西省地方海事局及设区市地方海事局
申请人:船舶、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
具备条件
  1、已经制定洗舱、清舱、驱气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应急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则、安全指南的要求;
  2、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;
  3、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;
  4、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;
  5、船舶驱气选择安全的作业区域;
  6、具备适合作业的气象和安全作业环境条件。
应提交材料:
  1、船舶洗舱、清舱或驱气作业申请;
  2、洗舱、清舱、驱气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应急措施;
  3、洗舱、清舱、驱气作业计划;
  4、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;
  5、作业人员培训证明;
  6、作业单位资质证明(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)。
办理依据:
 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
  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》
办结期限:1个工作日
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
收费标准:不收费
(四)排放压载水、洗舱水、残油、含油污水
实施机关:江西省地方海事局及设区市地方海事局
申请人:船舶、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
具备条件
  1、排入港口接收设施的,港口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受处理能力;
  2、排入航行、停泊、作业水域的,不造成水域污染;
  3、来自疫区的压载水、洗舱水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;
  4、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(拟进行接收处理作业的);
  5、作业不影响其它船舶和码头作业安全;
  6、制定相应的作业安全、防污染和应急措施。
应提交材料:
  1、船舶排放压载水、洗舱水、残油、含油污水作业申请(专用压载舱压载水排放可以电话申请);
  2、相应的作业安全、防污染和应急措施;
  3、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;
办理依据
 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
  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》
  3、《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》
办结期限:1个工作日
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,电话申请的口头答复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
收费标准:不收费
(五)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
实施机关:江西省地方海事局及设区市地方海事局
申请人:船舶或其代理人
具备条件
  1、具有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和安全作业措施;
  2、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;
  3、进行拷产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;
  4、具有安全作业的气象和作业环境条件
应提交材料:
  1、船舶舷外烤产及油漆作业申请书
  2、防止污染和安全措施以及作业计划;
办理依据:
 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
  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》
办结期限:1个工作日
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
收费标准:不收费
(六)冲洗沾有污染物、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
实施机关:江西省地方海事局及设区市地方海事局
申请人:船舶、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
具备条件
  1、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、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或无法回收处理;
  2、冲洗甲板不会造成明显污染;
  3、水域交换条件许可。
应提交材料:船舶作业申请书;
办理依据:
 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
  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》
办结期限:1个工作日(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)
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在书面申请中签暑核准意见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
收费标准:不收费


下载:
1、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范本-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(排放压载水、洗舱水、残油、含油污水)

2、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范本-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(拷铲、油漆作业)
3、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范本-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(冲洗污染物、有毒有害物质)
4、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范本-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(使用焚烧炉)
5、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范本-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(洗舱,清舱、驱气)
6、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范本-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(消油剂)






主办单位:江西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局 电话: 0791-6710923 传真:0791-6703859      
地 址: 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北路22号 邮编:33000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