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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舶进出港口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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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船舶进出港签证
实施机关:XX地方海事处
申 请 人:船长或其代理人
具备条件:
1、具备合法、完整、准确、有效的文书与资料
2、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
3、载客、载货符合乘客和装载技术要求
4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,应持有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,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
5、船舶、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、桥梁、架空设施、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,需要护航的,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
6、已按船舶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,并己复查合格(出港签证)
7、己按规定交纳船舶港务费
8、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(适用时)
9、按规定进出港签证可以同时办理的,进出港签证同时办理
10、按规定可以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按定期签证规定的时间办理签证
应提交材料:
1、船舶进(出)港签证报告单
2、船舶签证簿
3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(诚信船舶可免)
4、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(诚信船舶可免)
5、船员适任证书(诚信船舶可免)
6、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(适用时)(诚信船舶可免)
7、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《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》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(装载危险货物的船)
8、船舶营运证
9、适拖证书(拖带船队)
10、已申请发布航行警告的书面材料(特种拖带船舶)
11、落实护航措施的书面材料(需护航的船舶)
办理依据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》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
办结期限:当场办理
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予以签证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
收费标准:不收费
(二)船舶定期签证审批
实施机关: 设区市地方海事局及所属地方海事处
申 请 人: 船舶所有人、经营人或其代理人
具备条件:
1、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》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
2、船舶适航,持有有效技术证书
3、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
4、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要求
应提交材料:
1、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
2、船舶签证簿
3、船舶技术证书
4、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
5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
6、船员适任证书
7、有效的保险文书、证明文件(必要时)
8、船舶国籍证书
办理依据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》
办结期限:3个工作日
办理结果:符合条件的,核发《船舶定期签证批准书》,并在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,签注定期签证的起止日期、航线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
收费标准:不收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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